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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护机制

固化条款: 11 条 修订步骤: 7 步(累积适用) 法律依据: 《公司法》第 26A 条

多数技术基金会以相同方式失败:某一主导性企业赞助方逐步累积董事会席位,将技术方向引向其商业利益,基金会由此蜕变为品牌背书的工具,而非独立的标准机构。这种失败模式是结构性的,并非道德性的:怀抱善意的人在设计不良的治理体系中运作,同样会产生被俘获的结果。

泰睿基金会章程以「使俘获在结构上代价高昂」的方式应对这一问题。共 11 条条款依新加坡《公司法》(Companies Act 1967)第 26A 条被固化。修改其中任一项均须完成一套七步程序,该程序的设计只允许通过真实的社群共识达成,而无法通过金融杠杆、集团投票或程序操作实现。

固化条款可分为三类:防止金融俘获、保护贡献者权利、保障独立治理。下文逐项说明其法律机制、所防范的问题以及与全文条款的交叉引用。


四项条款封堵了基金会通常被俘获的金融路径:利润提取、股权收购、付费入场式治理、间接规避。

收益与财产仅用于基金会宗旨。不得向成员或企业赞助方分配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转为营利性实体,或由内部人员提取价值。分项 (b) 禁止向成员或赞助方派发股息、奖金或利润转移。分项 (c) 允许合法支出:员工薪酬、董事费用、费用实报实销、公平交易,以及市场利率利息。

法律机制。 依《公司法》第 26A 条固化。已在成立时向 ACRA 备案。

阅读第 6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基金会不得转为股份有限公司、不得发行股份、不得设立任何类别的股权权益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基于股权的收购或敌意收购。担保有限公司本无股份可供买卖;本条款使之永久化。基金会无法反向将股权结构引入其组织。

法律机制。 依《公司法》第 26A 条固化。

阅读第 7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出资与治理相分离(第 17(d) 条)

Section titled “出资与治理相分离(第 17(d) 条)”

基金会不得以治理影响力、技术方向或优待为条件签订任何赞助协议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付费入场式治理。企业赞助方可获得致谢与咨询委员会席位,但在表决权、董事会席位与技术方向上无任何影响力。第 17(a)-(c) 条确立了这种分离;第 17(d) 条将其在章程上固化。

交叉引用。 企业赞助等级定义于 第 16 条 章程 (英文)。企业咨询委员会(仅具非约束性建议权)定义于 第 18 条 章程 (英文)。

阅读第 17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任何具有规避某一固化条款之目的或效果的修订、增加、删除或行为,无论该固化条款是否被直接修改,均须适用相同的强化修订程序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间接攻击。若无此条款,有意图的行为人可通过新增一条凌驾性条款,或通过一项董事会政策使固化条款形同虚设。第 55 条封堵了此类路径:若效果构成规避,则须走完完整的七步修订程序。

执行。 违反第 55 条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为可撤销行为,可由任一贡献成员通过法院或争议解决程序(第 67 条)提出挑战。

阅读第 55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
三项条款确保:开源许可不可撤销;专利保护在贡献方企业变更后仍然有效;即便基金会不复存在,知识产权仍保持开放。

一旦作品以某一许可证发布,该版本即永久保持该许可证。未来版本可使用不同许可证(须经董事会与意见征集流程(RFC 流程)批准),但许可证变更不得追溯适用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「抽底式」重新许可:先以开源许可证发布以积累采用,再变更许可证以限制使用。这种做法在科技行业屡见不鲜。第 50(c) 条使既有版本在章程层面永久不可逆。

范围。 规范须采用 CC BY 4.0 或同等许可证。软件须采用 Apache 2.0 或授予等效权利的 OSI 批准许可证。二者均须经董事会批准与意见征集流程(RFC 流程)。

阅读第 50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《专利承诺》项下授予的专利保护不可撤销,并在贡献主体被收购、合并、破产或解散后继续有效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继承实体的专利钓鱼。当贡献方企业被收购或破产时,其依《专利承诺》授予的专利权利不会以可被武器化的形态转移给继承者。该授予是永久、免版税且不可撤销的。

交叉引用。 《专利承诺》由 TSC 起草与维护( 第 48 条 章程 (英文))。专利披露要求见 第 52A 条 章程 (英文)。对《专利承诺》的任何收窄均视为对固化条款的修改。

阅读第 52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清算后知识产权的保留(第 66 条)

Section titled “清算后知识产权的保留(第 66 条)”

基金会解散后,所有许可与专利保护继续有效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策略性解散,以此作为重新俘获或限制此前已开放知识产权的手段。若基金会进行清算, 第 65 条 章程 (英文)规范资产处置:规范以 CC0 进入公共领域;专利保护以等同条款移交给现有的开源基金会;源代码存档依既有许可保持公开;剩余财务资产转交有相似宗旨的机构(不得交付给董事、创始人或企业赞助方)。

阅读第 66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
四项条款保障平等投票、创始人任期限制、独立董事会的控制,以及对重大变更的社区表达权。

出席大会的每位贡献成员拥有一票,不存在加权或差别投票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通过出资、资历或机构归属集中投票权。身为贡献成员的白金赞助方雇员与任一其他贡献成员一样,也只有一票。

交叉引用。 大会上主席不享有决定票( 第 24(d) 条 章程 (英文))。委托票上限为 3 张( 第 25 条 章程 (英文))。

阅读第 24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创始人不得担任主席(第 29(b) 条)

Section titled “创始人不得担任主席(第 29(b) 条)”

自治理第三阶段起,创始人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。永久且不可撤销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创始人权威的固化。在第一阶段(种子期),创始人担任唯一董事与主席,这是担保有限公司型单人创始机构的现实必需。但章程确保此状态为暂时的。第三阶段在贡献成员达到 30 名且基金会成立满 3 年时触发,届时创始人卸任主席,且该限制为永久。

第三阶段之后。 创始人仅在通过正常社群选举董事流程当选时方可保留董事席位,并适用与其他董事相同的任期限制( 第 29(d) 条 章程 (英文))。第一阶段期间还适用创始人专项约束:凡涉及重大利益的表决须回避、单项支出上限、季度财务报告,以及尽最大努力在 24 个月内接纳 3 名贡献成员( 第 29(e)-(h) 条 章程 (英文))。

阅读第 29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自第三阶段起,独立董事不少于 6 名,且在任何时候构成董事会多数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董事会被任一雇主、赞助方或利益团体俘获。独立性标准定义于 第 33 条 章程 (英文):与主要赞助方无财务关系、与创始人或赞助方高管无家庭关系、无重大利益、过去 2 年未曾受雇于基金会。

执行。 若独立董事人数降至 6 人以下或不再构成多数,董事会仅可处理「必要事务」(前提是仍保留至少 3 名独立董事),并须在 90 天内补齐空缺。若人数降至 3 人以下,应在 30 天内召集临时大会。

阅读第 26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重大变更须经公开意见征集流程(RFC 流程):至少 30 天的公示期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社群意见、公开回复、董事会附带理由的决定,以及异议意见的记录。

所防范的问题。 在没有社群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标准、许可证或成员标准。「重大变更」定义于 第 3 条 章程 (英文):对标准范围的任何变动、对规范或软件可获得条款的变动、对成员或认证标准的变动,以及对基金会战略方向的变动。

触发情形。 新标准或新规范、许可证政策变更、贡献成员准入标准的变更,以及其他任何重大变更。

阅读第 61 条全文 章程 (英文)


修改固化条款必须累积完成以下七个步骤:

  1. 90% 董事会通过:不少于全体董事 90%(向上取整)同意,自第三阶段起须包括全部独立董事
  2. 80% 超级多数:全体有表决权的贡献成员以人头计 80% 同意,并须满足 12 个月的资格期(仅连续担任贡献成员至少 12 个月者具投票资格)
  3. 12 个月公示期:于提出决议的大会之前满 12 个月
  4. 独立法律意见书:由与基金会无重大利益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,由基金会承担费用,确认该修订符合基金会使命,且不构成对其他固化条款的规避
  5. 独立公平意见书:由另一与基金会无重大利益关系的事务所出具,确认不存在任何个人、赞助方或实体受到不成比例受益
  6. ACRA 通知:通知公司注册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
  7. 90 天公开意见征集(RFC):依第 61 条,公布反馈与董事会回复

超级多数决议所要求的 12 个月资格期(见第 3 条定义)防止以成员膨胀作为俘获手段。攻击者无法先填满成员名册、再立即推动修订。

普通修订(非固化条款)依 第 62 条 章程 (英文)的标准流程:特别决议(出席并投票的贡献成员 75% 同意)、附董事会建议、附 30 天意见期。


下列条款虽未单独固化,但构成支撑固化条款的结构框架。其修改适用特别决议(75% 多数),而非完整的七步修订程序。

出资与治理相分离(第 16-18 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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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赞助方仅获得致谢与咨询委员会席位,不具表决权,亦不具治理权力。企业咨询委员会可就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;建议不具约束力。CAC 无权指示、否决或影响董事会决定、大会决议、TSC 决定或任何其他治理事项。

任一雇主(含关联机构)的雇员在任一大会上的有表决权贡献成员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33%。一致行动人视为同一雇主的雇员。当贡献成员总数少于 10 人时,此阈值不适用。

在任意 12 个月内,贡献成员总数增长不得超过 100% 或 20 名新成员,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。超出上限须经独立董事多数同意。此条款防止以成员膨胀作为俘获手段。

自第二阶段起,过去 12 个月内任职的董事在离任董事会后的 12 个月内,不得受雇于主要企业赞助方(占收入 10% 以上的赞助方)。此为任命条件,可通过禁令强制执行。

基金会全体员工不得持有主要赞助方的股权,不得在任职期间接受赞助方的报酬,并每年签署中立声明。

基于善意对章程或政策违反行为的举报受保护,不得遭受报复。报复行为构成以普通决议免除董事职务、员工解聘或赞助协议终止的事由。